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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12 (2018: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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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者,即屬正犯。刑法上所謂販賣行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有償轉讓而將商品出售之行為。其買賣前之磋商、交付買賣標的物、收取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構成要件之行為。是販賣者,與購毒者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表示且相合致,縱嗣未擔任交付毒品部分行為,仍屬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為該罪之正犯,而非幫助販賣或幫助施用毒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正犯
、
共同正犯
、
幫助犯
、
販賣行為
、
犯罪支配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12 (2018: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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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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