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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10 (2018: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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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緩起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緩起訴前因故意所犯他罪,曾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嗣經非常上訴將該判決撤銷者,因原確定判決已不存在,應認與未於前案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無異,同非合於該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要件。是法院對於檢察官就該緩起訴處分案件所提起之公訴,應視起訴繫屬法院時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否屆滿,而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或同條第4款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同法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分別諭知不受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緩起訴
、
撤銷緩起訴處分
、
重大瑕疵
、
無效
、
不受理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10 (2018: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拒絕證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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