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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10 (2018: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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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拒絕證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基於追求社會之最高利益,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特定業務、身分或利害關係之人,得拒絕證言,以保護證人權利,兼及當事人之訴訟利益。惟拒絕證言權利並非不可拋棄,倘經法官告知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證人猶決意為證述,並於主詰問陳述有利或不利於被告本人之事項,輪到另一造當事人行反詰問時,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1特別規定證人此時不得拒絕證言,以免造成無效之反詰問……(證人)於主詰問陳述有利於被告本人之事項,因未經檢察官有效反詰問,即不得採為判斷事實之證據資料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拒絕證言
、
無效反詰問
、
真實性
、
信用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10 (2018: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送達——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緩起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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