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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9 (20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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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不因具結文內列有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得拒絕作證之條文,即得免除檢察官應告知被告得拒絕證言之義務。若命其具結作證,仍不生具結之效力,縱其證言虛偽,亦難令負偽證罪責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拒絕證言權
、
告知義務
、
具結
、
偽證罪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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