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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難認享有犯罪成果,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犯罪所得利得沒收連帶沒收共同正犯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8 (20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公文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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