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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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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擅自將借名登記之財產信託登記與第三人,對借名者而言,屬無權處分。信託成立時,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有瑕疵時,應類推適用信託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以避免委託人濫用信託制度,侵害真正權利人之權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借名登記
、
信託登記
、
無權處分
、
類推適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合資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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