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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12 (2018: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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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扶養方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0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若當事人就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則應回歸依民法第1120條本文規定,由親屬會議定之,或依同法第1132條、第1137條規定為之,尚不得逕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扶養方法
、
扶養費
、
親屬會議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2 (2018: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分別共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勞工工作年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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