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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10 (2018: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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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上利害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對確定終局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即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撤銷之訴,不以該第三人須受判決效力所及為限,於為他人擔當訴訟而為原告或被告之情形,該他人固為訴訟標的實體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實質當事人),惟其如基於自身利益,或與擔當訴訟人處於對立狀態難以期待擔當訴訟人確為實質當事人進行適當訴訟行為,主張對於確定判決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仍應視之為該條所規定之第三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法律上利害關係
、
第三人
、
擔當訴訟人
、
撤銷訴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0 (2018: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獲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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