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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10 (2018: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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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獲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獲悉在某特定時間內將成為事實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言,並不限於獲悉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已為確定之事實為必要。該消息之成立時點,應綜合相關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判斷該消息成立時其實現之機率,以及對公司股票價格或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而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獲悉
、
發行股票
、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
時點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0 (2018: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勞務對價——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律上利害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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