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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舉證責任分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之人即原告,舉證證明其給付欠缺給付目的。又當事人違反真實陳述義務者,並非因此即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應視該當事人在現實上是否處於知悉該事實或容易取得相關資訊之狀態,以利法院於該當事人未為陳述時,就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舉證責任分配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真實陳述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股東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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