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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9 (20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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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東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股東向董事會提出請求時,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並未就股東請求之提議事項予以明文限制,苟董事會拒絕就股東所提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相關之議案,召開股東會,自難期董事會就該議案依法召集董事會決議提出;解釋上凡屬於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經股東載明於提議事項,請求董事會召集,於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經股東就該提議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其可自行召集時,均可提出於該股東會議決,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相關之議案亦然,且不受同條第5項規定董事會提出程序要件之限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股東會
、
提議事項
、
股東會決議事項
、
決議之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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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舉證責任分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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