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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仲裁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如當事人依仲裁法第41條規定,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一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又仲裁法第38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均屬撤銷該仲裁判斷判決確定前,債權人行使仲裁判斷債權之法律上障礙,若此障礙延續至時效期間終止時尚未排除,則基於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39條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仲裁判斷撤銷時效不中斷時效不完成法律上障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約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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