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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9 (20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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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約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違約金債權,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債務不履行時,即發生而獨立存在,非屬從權利,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至為時效抗辯後,債務人既得拒絕給付,即無違約可言,無債權人得請求給付違約金之餘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違約金
、
消滅時效
、
獨立債權
、
從權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仲裁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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