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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8 (20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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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動產租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此項損害賠償旨在填補交易標的物價值之減損,與民法第127條第3款、第8款動產租賃之租價或商品、產物之代價請求權,均屬有間,並無民法第127條2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動產租賃
、
取回占有標的物
、
損害賠償
、
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8 (20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告知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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