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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8 (20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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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28條所謂執行職務,凡在外觀上足認為機關之職務行為,及在社會觀念上,與職務行為有適當牽連關係之行為,均屬之。而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所屬員工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係為保障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促進工作效率之工具。該團體保險對公司(企業主)而言,可以提升企業主形象、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吸引留住優秀員工、改善勞資雙方關係、降低保費、提高保障及合法節稅,應屬公司之業務行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法人
、
有代表權之人
、
執行職務
、
侵權行為
、
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8 (20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動產租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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