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件之收養乃養父收養養女時,養父之正妻雖已死亡,但收養當時養父仍另有納妾之存在,則此收養之效力是否及於該養父之妾,因該妾擁有數筆土地,收養效力之有無,直接左右上訴人能否繼承該土地,對於當事人權利影響至鉅。本文主要在於釐清日治時期夫與妾收養子女之問題,除強調妾於日治時期屬於準配偶之性質外,同時妾亦非該當收養後始結婚之配偶,且指明當時採行夫妻共同收養之精神,因此若妾未行使收養之撤銷權,則因視為「已為追認」之規定,該妾與上訴人發生收養關係,而非僅承認他方配偶之單獨收養而已,據此用以釐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疑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