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目的係為兼顧兩造利益、維持法秩序之和平。為聲請人之利益,得為滿足性假處分,並得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為兼顧相對人之利益,應使兩造陳述意見或辯論。但得於假處分本案裁定前,為緊急處置,以避免程序延滯之危險。於抗告程序中,相對人得向法院聲請命聲請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基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生損害,相對人得於本案繫屬之第一審程序中合併請求。但聲請人無過失時,法院亦得減免其賠償責任。基於假處分審理程序之本案化,且具有獨立解決紛爭之功能,於滿足程序保障之要求下,宜賦予假處分裁定具有拘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