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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權占有人之使用利益—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七號判決
作者 鄭冠宇
中文摘要
"出租人擅以自己之名義出租他人之物,該租賃契約雖非無效,惟承租人無權就該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其因此所得之利益,自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於所有權人。然所有權人對為無權占有人,亦得本於第九五二條以下所有權人與占有人返還關係之規定,對該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從而,就不當得利之規定與所有權人與占有人之返還關係發生競合時,有探討其法律關係之必要。此外,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主張第九五二條以下之權利者,被請求之對象,亦包含間接占有人在內,對於出租他人之物之人,所有權人亦得對之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則所有權人與出租租賃物之間接占有人,以及承租租賃物之直接占有人間,關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返還,有定其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必要。"
起訖頁 210-221
關鍵詞 無權占有人使用利益無權占有回復請求人善意占有惡意占有不當得利出租人間接占有人所有權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404 (10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律經濟分析系列(六)-市場、法律或政府:法律實踐的制度面向
該期刊-下一篇 刑法第三二九條準强盜規定之剖析及其適用—評析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五號判決、台中高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六號判決和台中地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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