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出租人擅以自己之名義出租他人之物,該租賃契約雖非無效,惟承租人無權就該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其因此所得之利益,自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於所有權人。然所有權人對為無權占有人,亦得本於第九五二條以下所有權人與占有人返還關係之規定,對該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從而,就不當得利之規定與所有權人與占有人之返還關係發生競合時,有探討其法律關係之必要。此外,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主張第九五二條以下之權利者,被請求之對象,亦包含間接占有人在內,對於出租他人之物之人,所有權人亦得對之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則所有權人與出租租賃物之間接占有人,以及承租租賃物之直接占有人間,關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返還,有定其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