誕生自德國公法的比例原則,呈現出雙重的普遍性:不但逐漸被其他國家接受(地域普遍化),也開始向私法領域挺進(領域普遍化)。那麼,比例原則的普遍性存在理論上的根據嗎?就比例原則而言,如果它具備普遍性,要麼因為它是理性化的一般要求、要麼因為它是某種程序、要麼因為它是某種終極價值,但這些看法都誤解了比例原則的性質。因此,比例原則的普遍化,寄生於“正當限制基本權利”這個觀念的普遍化。但由於“關於私法(民法)立法”與“私法(民法)調整的內容”是不同的,因此比例原則並不能夠適用於私法自身的內容,所以並不具備領域的普遍化。同時,由於“正當限制基本權利”的觀念本身存在問題,因此要承認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只能承認基本權利之間的沖突與緊急情況這兩種限制基本權利的情形,而此時比例原則並未擁有超越其他審查工具的明顯優勢,所以比例原則的地域普遍性仍需要進一步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