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寬處理,是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意義的法律術語。從寬處理的依據,包括既有法律規定和準立法性質的特別規定。作為實體從寬依據的量刑規則,除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外,主要是具有事實約束力的地方量刑細則或地方特別細化規則。認罪的成立,以“如實供述”不影響司法機關的定罪量刑判斷為基本標準,“認事服判”成立最狹義的認罪。宣告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應作為控辯協商的內容,並適當提高適用率。狹義的認罰,不必獲得過多的量刑減讓,甚至不必單獨給予量刑減讓;廣義的認罰,由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民事賠償和解構成,具有實現案結事了的功能,對從簡程序的適用和從寬幅度的選擇具有決定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