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工作權的保護確保人民的自我實現,退休權利的保護除具備前述意義之外,更在保護人民退休後之經濟來源。財力不佳縣市政府的公立中小學教師之退休權利,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教職員應否享有申請自願退休之選擇權,未事先為退休登記者,其退休權利之行使是否涉及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地方行政機關關於自願退休之申請應否具備行政裁量權及其裁量權範圍應否為一定之限制。人民權利的行使與國家的實現能力之間應該如何取得一個平衡點,究竟應以人民為主,亦或國家雖然應負實現義務,但是得否准許例外的存在,而拒絕人民特定權利的實現,本文將為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