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開放過程,大學隨著外在社會環境變遷,爭取大學自治、學術自由,於八十三年修改大學法砌築一道學術自治籓籬,防堵國家政治干預。特別是大學校長由官派改為學校教師先行遴選與校務會議校務最高決策會議等。此種變革確實防堵了政治干涉與污染。然而,二十二世紀大學所扮演不應僅是消極防堵政治力之介入,更應積極提升學術、創新研究,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為了讓大學更具競爭力,以符大學對社會責任。國立大學法人化已儼然形成世界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德國早於一九七六年國立大學已改制為公法人,具獨立權利主體。惟以教授治校獨立主體流於封閉,缺乏競爭力。因而,一九九八年德國大學基準法修法強調如何提升大學競爭力。一九九八年大學基準法仍維持大學公法人架構外,並同時參酌美國董事會,由外部社會人士參與管理,以提升學競爭力並符合大學對社會的責任。美國董事會與德國大學諮詢監督委員會可供我國借鏡之處。本論文介紹德國大學基準法最新發展,並針對行政院已送立法院大學法修正案提出修法建議,其中對於「行政法人國立大學」、「董事會」與「董事會選聘校長」提出不同看法,同時就現行二階段校長遴選提出修訂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