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九十二年的著作權法修正,於第六五條第三、四項新增合理使用協議制度,於立法意旨中說明此新制係參考美國實務運作之情形而來。所謂美國的實務運作情形,係指美國實務上所謂的合理使用準則。同條第三項亦說明合理使用協議得作為法院在依第六五條第二項之四項標準作合理使用判斷時的參考。本文從探索美國的相關實務,來探究此新修訂條文的法律上性質及重要性。本文首先探討美國實務的合理使用準則的歷史,以及與準則有關的法院判決與學者之學說,來討論美國法上對此種準則的定性與定位,從而澄清此制度在我國的適用及未來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