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衡諸英美企業重整的法律實踐,針對財務重症企業所設急診治療的法律建構,或有認為在挽救重症企業過程中兼顧企業股民與債權人間之利益衡平,使重症企業能在財務復健後回復健康,不但隱藏於企業財務危機背後的金融業授信風險因之得以控制,企業股民投資損失亦得因此減至最低。觀諸我國現行挽救重症企業所為法制規劃,直接或間接牽涉企業背後金融業者之穩健經營,有鑑於此,本文爰擬以簡介「倫敦模式」之企業重整實務立論,檢視我國目前重整制度之若干問題,期能凸顯現行「金融」與「企業」間之法制欠缺彈性與協調,法律佈局上實應有整體性的新思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