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具有拘束立法行政功能。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該法院以六票對三票勞倫斯案裁決通過推翻德州男色法案,判決同性性行為不受法律禁止和處罰。此判決對現今自由民主時代的同性戀權利擁護者係重大勝利,其不僅只推翻德州,事實上包括全美既有十四州之成文或判例法之所謂男色法案。在勞案中最高法院避開直接引用隱私權,卻援引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和平等保護條款,其認定個人親密行為乃一形式自由,政府不得侵犯。在勞案後,法院似乎已經同意開始走向另一文化戰爭,即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因而更牽涉到領養子女、繼承、醫療衛生等後續問題,最後則可能使傳統倫理價值崩潰,甚至家庭制度解體,然而,勞案似已決定拆除憲法架構承認同性結合或婚姻,允許同性和異性結合並無不同。近頃我國「人權基本法」草案,同意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乃政府具前瞻遠見施政政策,惟仍應慎行和國際社會接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