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仲裁法自民國87年大幅修訂後,已累積相當數量之實務見解,本文挑選近年仲裁法議題中具有代表性之數則法院裁判,加以整理分析,以觀察我國仲裁法實務發展之方向。關於外國仲裁判斷有無相互承認之認定,我國法院多以外國法院是否有具體事實承認我國仲裁判斷,或雖無具體事實,但客觀上可期待該外國法院將來承認我國仲裁判斷,作為認定互惠原則之標準。至外國與我國是否有外交關係,或臺灣是否為紐約公約會員國,並不影響我國法院對於互惠原則之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79號裁定更明確肯認,縱美國所適用之仲裁法規對於我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我國法院仍非不得承認美國仲裁判斷,此裁定實踐了國際禮讓之精神,甚值贊同。關於仲裁判斷是否適用爭點效,近期最高法院接續作成兩則判決,否定爭點效於仲裁判斷之適用,惟此後臺灣高等法院亦有判決肯認仲裁判斷之爭點效,故未來實務見解之發展方向仍待觀察。此外,依民法第1條之法理、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第227條之2之情事變更原則、公益違反禁止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法律明文化之基本原則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均不構成衡平仲裁。另我國法院判斷是否構成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多著重於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充分參與仲裁詢問會,以及是否提出書面或言詞攻擊防禦方法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