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為庶政之母,國家各項施政建設,有賴租稅收入之支援,惟近年景氣變動頻繁,時有企業或民眾欠繳稅額,遭限制出境、禁止處分財產、或對其生活費用予以強制執行等。然而租稅保全之目的,是確保稅捐的徵收與租稅保全措施,兼顧租稅公平原則取得徵納雙方的平衡,此為稽徵機關應努力的方向,也是租稅保全的動機。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如違反其繳納稅捐之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財產為執行,以獲得欠稅之清償,其財產應可認為係其應納稅捐之擔保,避免日後難以執行之情形,故租稅法律主義自應包含確保國家稅捐債權之稅捐保全制度。稅捐保全在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關稅法第48條均訂有禁止處分、假扣押、限制出境;另訂有提前開徵等多項租稅保全措施,以避免納稅義務人規避責任,並確保租稅債權之獲償;另在行政強制執行部分,尚有通知欠稅人報告其財產狀況、拘提、管收、禁止命令、查封、拍賣等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