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稅(新制)適用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20%稅率,應以財政部公告之情形為限。該局受理王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主張其年事已高,居住安養中心,因路途遙遠無力管理房地,出售房地屬「非自願性因素」,自行以稅率20%計算稅額;惟查王君情形非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爰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按稅率20%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依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前揭規定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情形如下: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