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以統計迴歸方式檢定押金運用孳息替代租金是否為國內租賃常態,如果是逃漏稅是常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才能發揮防堵逃漏稅功能。就一般租賃實務而言,出租人出租不動產而向承租人收取押金作為擔保性質,押金額大都約定月租金的倍數,且押金金額倍數應不會比租金大太多。如前所述,我們利用「非自住房屋使用及租賃情形核定表」資料,統計106年度北區國稅局歸課的個人非自住租賃收入資料共18,706件,以106年的核定表為樣本資料,分析轄區在北區國稅局個人出租房屋,押租金在500萬以上的押金案件共27件,雖然金額較大,但逐案檢視其租賃資料,發現這些案件本身租金就很高(有的高達近1,000萬),與租金比例相當,並非以押租金利息取代租金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