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的課稅問題,是國際稅務上的新挑戰。過去的跨國交易想像上,無論是銷售貨物還是勞務,來源地國要不是在使用地國有一定的據點,就要在當地有代理人,否則根本無法與消費者對口,所以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第6條第3款分別規定:「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而就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仍然限制在實體,如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