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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90531 (4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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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2 No.10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租賃契約書除約定租金外,另約定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原應負擔之稅捐及費用,該承租人代為繳納之稅捐及費用,亦屬租金之一部分,出租人應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租賃契約書中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故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房屋稅或地價稅等,即屬租金之一部分,出租人應列入租賃所得計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
起訖頁
13-2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0531 (42:1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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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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