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檢具證明文件。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7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填報資料如有疏漏,應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即5月31日)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