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時應注意相關的變革及時程,包括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獨資及合夥組織無須繳納營所稅及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相關稅制改革修正重點、效益及施行時程說明如下:一、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一)營所稅稅率1.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以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