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可否免辦營業(稅籍)登記?答: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至於民宿要不要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及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之規定,民宿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的條件,除鄉村住宅必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外,經營規模必須符合客房數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反之,如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或者經營規模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適用免辦營業(稅籍)登記的規定,也就是必須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