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活動發達的多元社會中,其常見的商業組織除公司組織外,另有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小規模營業人、獨資、合夥等組織經營型態。獨資及合夥組織係依商業登記法申請商業登記,一人出資為獨資事業,或兩人(含)以上即為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之規範內容尚有不同;獨資事業及合夥組織並非法人,不具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負責人或合夥人皆負無限連帶責任,其風險較有限責任公司型態大。從經營角度而言,獨資或合夥通常人數較少,規模較小,就經營決策較能簡化問題,迅速反應。對於此類型營利事業之登記、轉讓及稅務申報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仍有所法令規範,不容簡化忽略,另有綜合所得稅賦(40%)及無限責任風險等問題,亦需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