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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90228 (4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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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2 No.4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納稅義務人借貸款項予他人,約定債務人支付借款利息,如債權人實際取有利息所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實列報利息所得。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除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外,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亦屬之。又私人間借貸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因非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應全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起訖頁
13-2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0228 (4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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