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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90131 (4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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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2 No.2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確實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亦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亦得以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
起訖頁
13-1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0131 (42: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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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常見四大財稅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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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之變革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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