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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42 No.1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自行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綜合所得稅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是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有應補徵稅額者,無法選用列舉扣除額核計其綜合所得稅;如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起訖頁 12-16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0115 (42: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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