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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81231 (41: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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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1 No.24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車輛汰舊換新申請退還貨物稅,是否需要課稅?答:消費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之新車貨物稅款,核屬政府補助性質。消費者如為個人時,該退還之新車貨物稅款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消費者如為營利事業時,則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起訖頁
45-4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1231 (41: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非營利組織(NPO)轉型為社會企業與其稅負減免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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