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稽徵機關受理檢舉人提供某營利事業(匯款人)從自有銀行帳戶匯款給另一營利事業(受款人)案件,稽徵機關未依法進行任何依法應有之調查程序,而遽以檢舉人提供之匯款資料斷然認定該筆資金流向係屬民法所法定之贈與行為,認為受款人涉及漏報受贈收入而同時漏報課稅所得並有違章情事,此租稅客體事項增加人民租稅負擔,其未經調查而核定之系爭行政處分法律依據為何未臻明確,依租稅法律主義,此類欠缺調查程序所作出之行政處分其效力容有爭議,更涉及與憲法第19條抵觸而構成違憲之窘境,故於本文就該等逕以未經調查程序而斷然以自我心證推定為贈與行為之核定案件,其適法性及實務做法提出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