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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制度,是我國近年來首波反避稅措施之一,我國所得稅法原以設立登記地作為境內或境外營利事業之判斷標準,導致部分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透過在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我國營利事業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規定。有鑑於此,財政部於2012年間曾擬具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修正草案,欲建立我國PEM制度,惟當時未獲立法機關通過。2 0 1 3年2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提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行動計劃(Base Erosion and ProfitShifting(BEPS) Action Plan),其中第3號行動計畫即為設計有效的受控外國企業規則。隨著OECD在2015年10月提出第3號行動計畫最終報告,財政部於2016年1月舉辦「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發布強化受控外國企業法則最終報告研討會」與學界、會計師界等單位就該最終報告進行討論,在此背景下,行政院於2016年年初再次提出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修正草案,並於2016年7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