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均存在不同的認識。基於該制度的規範目的,兼顧實體公正、訴訟經濟和權利保障等多種需求,對“認罪”應當從實體法、程序法和證據法意義上進行解釋,只有同時符合實體法、程序法和證據法要求的“認罪”,才屬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語境中的“認罪”;“認罰”應當同時包含肯定性行為和禁止性行為兩方面的內容,它除了要求被追訴人“同意量刑建議”以外,還要求其同意案件適用簡化的訴訟程序,一般還要求被告人接受法院最終判處的刑罰,但並不禁止被告人對有罪判決的量刑部分提出上訴;“從寬”處理應當是指對案件的實體處理上予以從寬,不具有任何“程序從寬”的含義;所謂“強制措施從寬”的說法與我國的立法精神、司法實踐以及我國認可的相關國際準則均不相符,不宜延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