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生產綠地法,是指對那些在市街化區域內,仍然希望積極繼續為農家,持續利用農地,並保存將來之公共設施用地,同時肯定農業的綠地功能,而指定都市中必要之農地所相關之法規而言。過去,農家為逃避多量的遺產稅負擔,必須終身自己耕作,縱然因高齡化致農耕有困難,也無法將其農地出租給其他農民,或供市民利用。新法之制定,使得那些農家因高齡化致自己不能管理,或繼承人非從事農業,或將農地提供一般農家或市民團體(包含法人)利用,均因新法之制定而成為可能。都市農地之多項功能得予展開,結果農地也可繼續維持下去。如此活用多樣的都市農地,使都市農地保全的途徑擴大,這對農家或都市來說,都是應多加利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