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本局奉行政院衛生署指示,有關七十一年度行政院列管「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加強查處不法藥物作業計畫」中,有關「機動抽查督導」作業事項等辦理。抽查項目為:在六十九年及七十年,二年內進口之鹽酸麻黃素類原料藥,藥商所輸(購)入、售賣、或製造等使用情形。督導抽查之地區包括: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台南市、高雄縣等十縣市。本案之抽查,為使業者重視其合購售,或製售等使用情形,以防止其流為不法使用。本局第五組於民國七十一年二、三月間,抽查麻黃素類原料藥之工作,大致可分為下列四個階段進行,詳述如下:一、第一階段: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所提供之「鹽酸麻黃素及其鹽類進口統計表」,及輸入許可證核准通知書影本等資料辦理,經本局第五組整理及統計,在民國六十九年及七十年內,所進口該類原料藥之數量,各別為1500公斤,及8000公斤,二年內共進口9500公斤。其進口商計有十五家,分佈如下:日台北市之部份:有十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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