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台灣人口快速高齡化而衍生出之照顧需求,立法院於2015年6月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法》),將過去分散在社政、衛政和退輔體系的長照資源予以整合並且法制化。所謂的「長期照顧」依《長照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定義為:「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前述各面向「服務」依《長照法》第九條又可分為三種型式: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各式的服務項目則明訂於該法的第十、十一及十二條中。為了落實長期照顧的服務,政府希望透過《長照法》的立法,建立一個具有核心精神與服務品質的長照體系,而《長照法》第一條則的確揭櫫了政府長照政策的核心精神與願景:「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