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司治理雖然是當前之重要課題,唯我國似乎過份重視獨立董事,並於監察人外再行設置獨立監察人。此種思維模式,未能整合協調現已存在之監察人制度,亦未經實證調查在已習慣於有監察人之企業,是否願意以獨立董事取代之的意願,故仍有許多值得省思之處。本文主張,獨立董事乃英美產物,不宜與監察人並存,二者應有取捨,這其中並無絕對是非,但應有所辯論,不能以「與國際接軌」為主要理由。倘若選擇獨立董事,則現行公司法不宜再對中小企業採監察人制,否則未來轉型時徒增困擾。因此,若為此選擇,尚必須重新界定董事會與經理人之角色,使董事會成為決策與監督機關,此種變動將十分複雜。若不採行獨立董事,則僅須於證交法中強化監察人之功能,使其有兵有將,並有相當於美國獨立董事之職權,引進不同委員會之功能託負於監察人,如此一來,監察人之資格將嚴格設限,亦無必要再區分獨立監察人與監察人。制度簡單、有效、並合我國國情才是設計之本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