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採民商合一法制,許多民法中最基礎的原理原則,被一體適用至商事行為。然而,商事行為具有高度技術及動態性,亟需較高的彈性與自由,針對商事行為所設計的法律規範,應與傳統民法有不同處理模式。另外,刑事責任重於犯罪行為之嚇阻與預防,與民事責任以填補個人損害之目的亦不相同。本文以公司不法行為,尤其是董監之責任追訴機制為例,說明民、刑、商法性質相異,規範功能亦有區別,不宜混淆。有鑑於此,我國允宜效法其他法治先進國家,充分釐清民、刑、商法之基本分際,妥善的分工與協調各法律領域。我國應以投資人權益保護及建立完善健全交易市場為目的,以開放、宏觀角度全盤檢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之法律規範,釐清多重複雜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損害發生之際,建立更加適當便捷之救濟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