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評論中國大陸統一證據法草案,其要點如下:(一)同一部法律用語應力求一致,避免概念混亂;(二)除非有必要,不應設法院「應」或「得」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以免當事人誤解,鬆懈其提出證據資料之心態;(三)就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的概念應分別規定於各訴訟法,體例較為適當;(四)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準則原則上應採抽象規定;(五)在證據方法與證據能力方面應顧及雙方當事人之保障;(六)引進證據開示制度應明確;另外就訴訟資料提出的時期、闡明義務、調查程序、蓋然性理論等均有深入的探討。最後,本文認為草案將三種不同性質之訴訟(民事、刑事、行政)中之證據調查程序事項集中規定,應力求周延,此版本仍有調整修正必要,似應暫緩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