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針對中國大陸制定獨立於訴訟法外之證據法是否妥適加以評論。本文首先強調,美國有獨立之證據法,主要理由在於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皆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才將證據法作統一規定;而大陸民事訴訟雖為當事人進行主義,但刑事訴訟為職權主義,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既無「共同性」,即無制定統一證據法的必要。而在證據能力方面,大陸統一規定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無證據能力的情形,恐將因為無「共同性」而迭生疑義;再者,在刑事訴訟的證據能力,範圍可能有「過與不及」的缺失(不及:無毒樹果實原則;過:未納入證據排除法則的例外)。本文接著依序探討在證據方法、證明、證明標準與證據判斷方面,個別規定之缺失,並作一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