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刑事辯護實踐中,始終存在一種「唯庭審主義」的辯護模式。其主要特徵是,律師把庭審環節當成辯護的主要場域,甚至唯一場域,而忽視庭審外尤其是庭審前的辯護活動。審前既不與檢警機關設法溝通,也未能說服其作出任何有利於己方的決定;庭審辯護又以宣讀根據卷宗撰寫的辯護詞為中心。這一模式的形成,與審前制度空間的局限、刑事辯護理念的偏差、審前辯護技能的欠缺有著緊密的關係,並導致了諸多消極的後果,尤其是辯護效果不佳,無法有效保障被追訴人的利益,也難以及時地促使檢警機關自我糾偏。2012年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在審前程式的辯護人地位,使得部分律師日益重視「辯護前移」,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讓中國律師徹底走出「唯庭審主義」的辯護模式,實現有效辯護尤其是有效果的辯護,至少還應從檢察機關的審前定位和辦案方式的訴訟化、律師權利的增設與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品質監管和值班律師的定位等諸多方面,對中國刑事辯護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